印章的制作標準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,以下是根據參考文章中的相關信息進行分點表示和歸納:
一、形狀和尺寸
形狀:印章一般為圓形。
尺寸:
直徑不得大于4.5厘米。
各級政府、各級法院、各級檢察院,以及黨委機構和工會章的直徑均為4.2厘米。
二、內容要求
中央圖案:
政府、法院、檢察院章中央刊國徽。
黨委機構章中央刊鐮刀、錘子。
工會章沒有特定中央圖案。
單位名稱:
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,自左而右環行。
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,如字數過多可采用規范化簡稱。
字體:
印章所刊漢字,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,字體為宋體。
三、制作材料
印章的材質應為優質的象牙、石英或金屬材料,這些材料具有耐磨、耐腐蝕的特點。制作過程中,應確保使用專業的設備和工具,以確保制作過程的精準度和質量。
四、制作步驟
設計:設計印章的文字和圖案,確保其合法、準確、清晰。
雕刻:將設計好的文字和圖案轉移到印章原材料上,可以通過手工雕刻或使用專業設備進行替代。
制作印章座:確保其與印章蓋章良好結合,不得存在松動或傾斜等情況。
檢查:檢查印章的外觀、尺寸、圖案和文字的準確性,確保符合要求。
質量檢驗:對印章進行質量檢驗,確保其質地堅硬、圖案和文字清晰、蓋章效果良好。
五、環保要求
在制作過程中,應遵守環保法律法規,不得使用有害物質。
六、其他要求
專用印章:其他專用印章(包括經濟合同章、財務專用章等),在名稱、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,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。
刻制單位: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。
以上即為印章的制作標準,制作印章時,必須嚴格按照這些標準進行,以確保印章的合法性、準確性和可靠性。